本報訊(記者 孫昌鑾)針對虛假廣告充斥電化療副作用視節目、明星代言產品屢現問題的情況,新修改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出相應規定,代言虛假廣告的明星和發佈虛假廣告的媒體將負連帶責任。
  近年來,關鍵字行銷虛假廣告成為社會生活中的“毒瘤”,消費者面臨的不只是被忽悠而造成經濟損失的問題,一些食品、藥品的假廣告甚至危及人的生命。
  新《消保法》規定,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設計、製作、發佈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融資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租辦公室,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這一規定意味著,明星代言廣告今後將面臨“連坐”風險。那麼,如果出現新《消保法》中規定的情景,明星承擔的責室內裝潢任和廣告經營者的責任是否有大小區分?
  參與制定這部法律的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處長石宏解釋,“連帶責任”不分主次。石宏認為:“消費者受到損害的話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你可以向代言人要求賠償,也可以向提供者要求賠償,完全取決於消費者自己的選擇,沒有主次之分,也可以兩個都告,比如你覺得誰有錢你向誰要,或者兩個都要也可以。”
  而針對即使法院支持消費者高額索賠主張,但經營者不具備支付賠償金能力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張進先表示,在司法實踐中,消費者可以依法追加其他的責任主體和被告參加訴訟。  (原標題:虛假廣告代言 明星將“連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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